注册建筑师(一级)

1.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  

    2.新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附件2)执行;  

    3.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4.首次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其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5.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建〔20072号文件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报考条件为: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6

按照人事部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